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出台了六项具体工作措施,助推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抓发展,促进民族乡、村、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市委贵发[2010]1号文件,坚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政策的连贯性,保证“两个达到”的目标顺利实现,进一步落实民族乡税收返还政策,加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实施少数民族移民扶贫搬迁。加快民族村、组公路建设,优先安排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改善安全饮水和卫生福利条件,改善办学条件。积极开展市直有关部门对口支援工作等。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在实施“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向民族乡村倾斜,优先考虑民族乡村。
二、强服务,不断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积极作用,各街道办要熟悉和掌握本辖区的少数民族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主动搞好服务,切实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纠纷。
三、促繁荣,积极促进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坚持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建设统筹兼顾,同步推进,促进民族乡、村、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发掘、整理和创新工作,尤其是对畲族古籍、图腾、语言、山歌、服饰、马灯舞等的保护与传承。鼓励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在民族节日和其它节日多穿民族服装,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好乡文化站及民族村组的农家书屋。将少数民族文化进校区,将少数民族语言上课堂。要求民族乡村在新农村建设和旧村改造中注入民族文化元素,体现民族特色。
四、抓重点,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各乡(镇、街办、场),市直有关部门一是以“安全”教育为主题,对宗教领域不和谐因素,不稳定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的深入的排查,深入排查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完善规章制度,配置相关设施,如灭火器等;二是扎实做好佛教、道教、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注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三是切实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工作和天主教地下势力教育转化工作,加强对藏区藏传佛教在我市的传播活动的管理;四是建立健全“打、防、控”一体的工作体系,对非法宗教活动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防范得牢。”
五、夯基础,进一步加强基层宗教工作网络建设。打造“主体在市、延伸到乡、夯实到村、规范到点”的民族宗教工作网络体系,形成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民族宗教工作网络格局,一是各乡(镇、街办、场)设立以乡(镇、街办、场)行政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民宗工作领导、公安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统战民宗专干、综治办人员和村(居)委会主任等为成员的乡级民宗工作领导小组。党政班子每年专门召开两次以上宗教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民宗工作,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二是进一步健全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二级责任制”,即宗教工作不但乡镇一级要管,而且村一级也要管,并落实好乡镇和村两级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有条件的乡镇要求设立乡镇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三是各乡(镇、街办、场)要对辖区的宗教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基本情况明了,建立工作台帐,要与教职人员或宗教场所负责人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或掌握宗教场所开展活动的情况。
六、促成效,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一是认真学习宣传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熟悉各教派的特点及相关知识,增强依法开展宗教事务管理的意识。二是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违法、抵御渗透”的工作方针,统战、公安、民宗、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坚决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尤其是在非宗教场所进行的非法传教活动;严禁乱建寺观教堂和滥塑露天宗教造像,凡是未经批准的,绝对不能兴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禁采取承包或者目标管理等办法经营宗教活动场所;严禁假借宗教名义进行招摇撞骗、非法敛财行为,严厉打击那些假和尚、假道士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各类募捐、化缘等诈骗活动;坚决制止宗教活动场所通过强拉或诱导香客烧香许愿、算命测字骗取钱财行为。